鑫游宝智慧分销系统供应商入驻协议
公司名称(中文):贵州数智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授权)签署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中文):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授权)签署人: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就通过甲方所有的鑫游宝智慧分销系统,合作开展旅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之事宜,本着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甲方已尤其提醒注意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应的联系方式供咨询,乙方不应当以甲方未对格式条款以合理方式提醒注意,或未根据乙方要 求尽到说明义务为理由而声称或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确认本 协议相关条款非法或无效或存在效力瑕疵。
本协议有效期自 缴费服务日期 起至 缴费服务截止日期 止。在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已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自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一致的理解。
第一条 定义
1.1鑫游宝智慧分销系统:指甲方所有的商户对商户在线旅游同业分销系统及其关联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微信系统等)。
1.2 供应商:指在鑫游宝智慧分销系统及关联系统中注册,并已通过甲方的审核,提供 符合其经营范围规定之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公司)。
1.3 分销商:指在鑫游宝智慧分销系统及关联系统中注册,并已通过甲方的审核,与供应商建立旅游产品代为销售、代理合作等关系的系统用户。
1.4 损失:指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一切损失,及另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1.5 旅游产品:指与旅游、出行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机票、火车票、游轮等的预订和出行线路、景点、行程等的规划及与之有关的服务等。
1.6 单位价格:指旅游产品的单个计算单位所对应的价格,单个计算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团单个名额、机票名额。
1.7 同行价: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通过本系统所销售的旅游产品的同行单位价格。
1.8 结算价: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通过本系统所销售的旅游产 品的结算单位价格。根据甲、乙双方间合作的旅游产品的数量和单位价格 所计算之总金额,成为结算金额。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2.1 乙方明确自愿注册鑫游宝智慧分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并作为供应商在本系统发布旅游产品;乙方自愿遵守甲方和本系统的相关规则、制度;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内容,一经使用本 系统即表示乙方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2.2 乙方承诺乙方是根据相关旅游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经过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旅行社(公司),具有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必备资格(资质),在旅游产品的组织运营上亦有着充足的经验。
2.3 乙方在本系统发布、上传的全部信息及产品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
2.4 乙方的授权代表承诺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签署代表对本协议的接受将被自动视为其所代表的法人和/或其他组织对本协议的接受。
2.5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乙方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系统。
第三条 系统使用规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应公平合法地向使用本系统的供应商及分销商提供服务和支持,维护 供应商和分销商的权益以确保系统的采购优势。因供应商或分销商的原因导致违背前述目标的,甲方有权与责任方终止合作。
3.1.2 甲方通过系统向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可能因系统的不时提升调整而发生变化,具体服务内容以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为准。
3.1.3乙方通过本甲方鑫游宝软件系统向第三方发起系统外供应商签署协议;
3.1.4乙方通过本甲方鑫游宝软件系统向第三方推送产品,本软件系统不对产品内容本身承担责任,旅游产品内容由供应商负责。第三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的分销旅行社、异业分销渠道、合作的销售代理人等等。
3.1.5第三方渠道主要负责销售,需要负责渠道所属门店、分销人员的资质和业务能力。由于第三方渠道名单填写、产品选择、旅游合同签订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第三方渠道和乙方协商解决,甲方不承但责任。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乙方应在本系统中提供高于同业标准的优质旅游产品,应维护其旅游产品在各类销售渠道(包括同行业销售网、B2C 系统,自身电子商务系统、以及线下实体店等销售渠道) 销售价格的信息,并确保在本系统实行一级代理政策,即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旅游产品价格应低于乙方在前述其他各类销售渠道的结算价格,以确保本系统的资源优势、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乙方在其他各类销售渠道提供的相同产品价格低于本系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2.2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供必备的真实材料并加盖公章,以供核对及备案。如乙方提供虚假文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立即注销乙方账户,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3) 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4) 业务确认章授权书; 5) 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3.2.3 乙方应在本系统提供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的旅游产品。乙方及乙方选择的下游旅行社、酒店、餐厅、娱乐项目、车辆、司机、导游等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 成甲方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3.2.4 在本系统注册成功后,乙方应自行保管用户账号和用户密码。乙方应当对 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非因甲方原因,用户账号或用户密码泄露或遭他人非法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 甲方有权就全部赔偿和/或补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3.2.5 乙方应不懈怠地参加甲方提供的系统操作培训,并根据前述培训正确进行旅游产品信息的填写、发布、上线以及使用订单操作流程。
3.2.6 乙方不得利用本系统从事与本协议约定内容无关的活动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下架乙方全部产品,冻结乙方账号,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等。
3.2.7 乙方对从本系统获得的客户(游客)资源,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乙方在为其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权投诉、行政处罚及出游违约等)均与甲方无关,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3.2.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用户账号获得的服务权利不可转让、不可赠与、不可继承。
第四条 系统合作框架及操作流程
4.1 旅游产品上线流程及管理
4.1.1 乙方应及时参加甲方提供的本系统操作培训,并根据本协议及其他系统操作手册的内容,正确无误的使用本系统发布、销售、维护自营旅游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旅游产品的详细计划及相关具体资料,并根据旅行社所在省市旅游局规定合同范本和本系统的具体版块要求如实填写。前述具体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线路名称、行程天数(注明共几天几夜)、旅游行程 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服务标准(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 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不同年龄段人群的结算价和参考市场销售价、具体的出发日期、须提前预订的时间要求,以及其他 甲方认为必备的项目等。保障本系统的使用者可查询与其权限相对应的前述信息内容。
4.1.2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设计、制作相应的网页和预订程序,并发布到本系统或其他关联销售渠道进行旅游产品的销售、宣传和推广活动。乙方有义务在旅游产品的销售、宣传期间向甲方提供和更新所需的一切资料(如线路特色及卖点、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
4.1.3 乙方填写的产品行程、日期、价格等经甲方确认并于本系统固定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且前述信息将作为完整的旅游产品,向本系统已注册并取得相应权限的所有分销商发布。
4.1.4 乙方应主动并及时更新旅游产品信息,因乙方更新信息不及时或更新信息有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赔偿和/或补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4.1.5 乙方应在本系统中提供高于同业标准的优质旅游产品,并确保在本系统行一级代理政策(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旅游产品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发布上线。
4.2 订单和留位流程
4.2.1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根据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在甲方本系统上所提供的旅游产品保留旅游产品的名额数量:
① 定金买断名额:乙方直接向甲方确认旅游产品中的名额,该确认的名额不可 撤销地供甲方本系统上的分销商(或销售顾问)购买。在甲方与乙方确认旅游产品中的买断名额后,双方计算该旅游产品所确认的买断名额对应的结算金额。前述名额一经确认,除非甲、乙双方和分销商(或销售顾问)另行协商一致,该名额不得发生变更,乙方应不可撤销地为甲方本系统分销商(销售顾问)保留前述名额。
② 定金留位:甲方与乙方确认旅游产品中的名额,并在确认时计算甲方本系统 分销商(或销售顾问)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该旅游产品所确认的名额对应的结 算价的 10%-30%作为定金。前述名额一经确认,乙方应保留交易名额供甲方 本系统分销商(或销售顾问)订购。在旅游产品的截止保留日期到期后上述 交易名额仍有剩余的,甲方有权选择购买剩余名额或通知乙方取消保留前述 剩余名额。甲方取消保留剩余交易名额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退还所取消部 分的交易名额所对应的已支付全额定金。非经甲方书面确认购买或取消剩余 名额,乙方不得自行减少预留交易名额的数量,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补 偿和/或赔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③ 预留位:乙方确认旅游产品中的部分名额作为无条件在甲方本系统上预留给 甲方和分销商(或销售顾问)的名额。若甲方分销商(或销售顾问)通过本 系统向甲方提交了旅游产品的意向订单(即可能有游客预订旅游项目的初步 意向订单,但尚无具体游客信息,本协议以下含义相同),乙方应当保留意 向订单对应的预留位名额,如需减少或变更前述预留位名额,乙方应当征得 甲方的同意;若甲方分销商(或销售顾问)通过本系统向甲方提交了旅游产 品的正式订单(即已经有具体游客信息或已经付款的订单,本协议以下含义 相同),乙方应当保留正式订单对应的预留位名额,并不得擅自减少或变更。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自行减少预留交易名额的数量,否则乙方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 就全部补偿和/或赔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④ 现询位:乙方在创建现询班期时,应确保在线班期的有效性,且与甲方另行 协商并约定该产品的交易名额保留方案。乙方应严格按照前述方案为甲方保 留交易名额,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 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补偿和/或赔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4.2.2 乙方知晓并确认,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并根据乙方承诺提供的旅 游产品名额和方式保证旅游产品名额的足量、稳定提供,否则乙方的违约 行为可能对甲方本系统的名誉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并将对甲方 造成重大的损失。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保留旅游产品的名额或擅自 对所保留的旅游产品名额做出变更或减少名额,则应当根据乙方违约的情 形,除需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外,乙方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 若甲方通过买断名额的方式保留旅游产品的名额,则乙方应当按照擅自变更 或减少或未能足额提供的买断名额数量所对应的结算金额,按照 2 倍的结算 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② 若乙方通过定金留位的方式保留旅游产品的名额,则乙方应当按照擅自变更 或减少或未能足额提供的定金留位名额数量所对应的定金金额,按照 2 倍的 定金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 若乙方通过预留位的方式保留旅游产品的名额,则若乙方擅自对意向订单所 确认的预留位名额进行擅自变更或减少或未能足额提供,乙方应当按照擅自 变更或减少或未能足额提供的意向订单所确认的预留位名额数量所对应的 全部结算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擅自对正式订单所确认的预 留位名额进行擅自变更或减少或未能足额提供,乙方应当按照擅自变更或减 少或未能足额提供的正式订单所确认的预留位名额数量所对应的全部结算 金额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④ 若乙方通过现询位的方式保留旅游产品的名额,则乙方应当根据保留旅游产 品名额的具体方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4.2.3 乙方确认自营旅游产品所涉及的服务资源后,应通过本系统发送交易确认书并设置最晚付款时间和旅游产品名额的保留方式。乙方发送确认书后,该确认书涉及的旅游产品之线路内容、服务项目、产品质量标准立即生效 且不得更改。无论因何种原因,在确认书发送后旅游产品价格上涨的(包括旅游产品所含项目的成本价),乙方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补足上涨部分的差价。
4.2.4 乙方应保证旅游产品的内容与确认书发送时的一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降低旅游产品质量,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若甲方先 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补偿和/或赔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4.3 落实预定
4.3.1 乙方在接收本系统中分销商(或销售顾问)回传的确认单之后,应立即或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联系旅游产品的相关服务商、订购产品涉及的服务项目。
4.3.2 旅游产品中应由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由甲方联系相关服务商并承担订购服务项目义务。
4.3.3 乙方应在旅游产品出发日期的 5 日前,通过本系统向分销商(或销售顾问)发布准确无误的出团通知书。
4.4 旅游产品订单操作
4.4.1 乙方应熟知本系统的订单处理流程,并根据约定内容及时、有效地完成相关环节的确认工作,以促成旅游产品交易成功并保证优质的服务质量。
4.5 退订
4.5.1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销商(或销售顾问)退订旅游产品或旅游产品被取消的(包含但不限于满位、不成团等),乙方应于收到退订信息或确定取消旅游产品的 1(壹)小时以内,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其他可 更换的旅游产品或团期。甲方的工作人员将联系分销商(或销售顾问),乙方须保证旅游者正常出行外并承担违约责任,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旅游 产品相关所有费用。
4.5.2 非甲方原因产生退订的,乙方应尽一切可能避免损失扩大。乙方未产生任 何损失的,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全额退还所有已收款项。乙方已因退订 产生实际损失的,应据实计算并将相关凭证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 交至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另行约定退款金额。
第五条 旅游合同及结算
5.1 旅游产品结算
5.1.1 乙方在本系统交易成功的旅游产品应与甲方进行结算。双方应按照本协议 附件结算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5.1.2 乙方应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与甲方结算应付款项。在甲方授权的财务人员确认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正规旅游发票后,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款项 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1.3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准确无误的旅游发票,且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机票的其他凭证代替。
第六条 免责约定
6.1 乙方明确同意其使用甲方提供的本系统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甲方提供本系统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2 对于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一情形,造成本系统服务中断或其他缺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 甲方在本软件系统或设备检修或维护的期间; 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不可抗 力之因素,造成甲方无法提供服务的; 4) 因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网络或其他非甲 方的原因而造成的系统系统中断或者延迟。
6.3 乙方同意并接受,除本协议已有约定外,甲方对于下列事项或情况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由于乙方未妥善保管其用户账号,或将其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 注册用户账号,由此导致的用户账号被盗用、非法使用、资金减少等及由此 引发的任何法律争议或后果;
2) 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而造成的的任何法律争议或后果;
3) 任何由于政府管制、设备损坏等影响网络正常运作而造成的任何法律争议或 后果;
4) 由于与甲方链接的其他网站所造成的任何法律争议或后果;
5) 由于其他第三方合法的权利主张,而暂停、中断或终止对用户的服务;
6) 由于非因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任何法律争议或后果;
7) 由于甲方以外的任何主体的原因而造成的任何法律争议或后果。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甲方提供的系统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元素和/或视 频资料均受著作权、商标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 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 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用途而 保存在某台计算机或其他上网设备内。甲方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 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第八条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8.1 乙方知晓并接受,甲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系统或提供支持的相关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甲 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8.2 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注册时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无效;
2)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3) 按照政府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违约赔偿
9.1 除本协议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如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乙方造成损失,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2 乙方同意保障和维护甲方及其他本系统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乙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赔偿和/或补 偿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 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费、甲方为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支付 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9.3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离职壹年内的员工(无论主动离职或被甲方辞退),违约 赔偿惩罚性违约金壹万元/人,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下线乙方所 有在系统的线路(产品)。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10.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陆地区法律。
10.2 本协议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 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0.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0.4 对本协议部分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0.5 关于双方具体合作的线路及产品,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6 甲方拥有对本协议项下系统系统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11.1 本协议以及甲方其他的声明、通知、警示、规则项下,甲方对于乙方所有 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本系统消息通知或常规 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1.2 乙方对于甲方的通知应当通过双方书面约定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 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十二条 投诉维权的处理
12.1 因旅游产品的服务质量而产生投诉的,甲方应协调各方协商处理。乙方同 意,在纠纷处理过程如各方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超过 3 个工作 日无法妥善处理的,乙方将不可撤销地认可甲方根据各方提供的依据所拟 定的处理方案,并根据该方案执行;甲方根据上述方案向其他第三方先行 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补偿和/或赔偿向乙方或其他责任方进行追 偿。
12.2 针对旅游中的投诉,将本着当时、当地处理的原则及时解决。经旅游者确 认的投诉处理方案,应与旅游者签订投诉处理意向书,避免二次投诉。出 游中投诉,若甲方直接接到旅游者对乙方的投诉后,在 30 分钟内无法联系 到乙方业务对接人、24 小时紧急联系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处理投 诉,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处理结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 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附件结算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 力。
13.3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经确认的旅游产品应当继续履行。
13.4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